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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二)

时间 : 2022-01-30 09:59 来源 : 本网 作者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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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网站侵害新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7日,某著作权代理机构向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投诉,称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血拼XX楼市”“搜狐焦点XX站” 微信公众号转载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南方网、时代周报、羊城晚报等共7家报社发表的70篇文章,侵害了7家报社对上述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对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血拼XX楼市”“搜狐焦点XX站”确实转载了投诉人所反映的70篇文章,其中2篇文章为时事新闻,其余68篇文章虽标明了作品来源,但部分作品下方也标注了“封面及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后台小编删除。”字样。2020年10月13日,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对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确认在“血拼XX楼市”“搜狐焦点XX站”微信公众号可查询到上述68篇文章,并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上述文章,但未借此获得任何收益。

根据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侵害新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责令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二、案件评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微信公众号已成为数量庞大的自媒体平台。有的微信公众号为了博取高点击率,牟取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面临严峻挑战。微信公众号侵害新闻作品著作权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未经授权而摘录、整合他人的作品内容推送;二是未经授权但转载时注明作者及作品来源;三是未注明作者及作品来源信息,同时也未经相关授权转载他人作品。微信公众号通常侵犯的是新闻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公众号随意转载新闻作品,没有取得授权也没有支付相应报酬。

造成微信公众号大量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原因很多。其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有关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是一个重要原因。原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原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同时,原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还将“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等情形纳入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这就给新闻作品侵权行为的界定带来了困难。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而言,内容生产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放任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侵犯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不利于我国新闻业的健康发展。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意味着时事新闻只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发生于《著作权法》修改前,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通过多方取证,对投诉涉及的70篇文章一一分析,认定其中2篇文章属于原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为单纯事实消息,不予保护,其余68篇文章均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上述文章侵害了相关新闻机构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