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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时间 : 2015-01-14 15:01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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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广东省文化厅(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备注

1

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责令改正:
1、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2、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4、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5、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6、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7、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8、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

 侵占、损坏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的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5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6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的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7

 保养维护工程列入文物使用单位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的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9

变更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的审核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0

 变更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备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11

对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的审核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2

博物馆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的备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3

对博物馆藏品退出馆藏申请的决定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14

国有博物馆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的备案。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5

已设立的电影发行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6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查批准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7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8

已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

制定本省音像市场的发展规划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七条

 

20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音像制品仓库的地址、面积等情况的门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1

已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22

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23

已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4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的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25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注销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26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7

已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报批和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8

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9

设立或增设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

 

30

艺术考级申请单位获得收费许可后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1

艺术考级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32

艺术考级机构不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艺术考级资格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3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4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5

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6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7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8

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省内电影院线吸收非国有资本的参股审批

《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第七条

 

39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40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十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4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42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审核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43

建设工程涉及文物的保护措施核准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44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单位及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三级风险单位)核准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45

二级以下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三条

 

46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十七条

 

47

举办涉台及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48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七条

 

49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核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七条

 

50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核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

 

51

省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措施审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