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我们对民法典中与行政机关履职相关的主要规定作了要点梳理,与您一起学习。
一、总则编
有关单位的监护职责
1.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进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适用临时监护人制度。(第31条)
2. 监护人因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34条)
3.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的登记职责
1.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64条)
2.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66条)
二、物权编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
1.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210条)
2. 登记机构要履行查验材料、询问申请人以及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等法定职责。(第212条)
3. 登记机构不得有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的行为以及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213条)
行政机关的征收、征用
1.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应依法支付补偿费用,给予征收补偿等。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243条)
2.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245条)
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国有财产负有管理和监督、促进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等义务。(第259条)
遗失物的管理
1.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315条)
2.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16条)
三、人格权编
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1010条)
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1039条)
四、继承编
无人继承财产的管理及归属
1.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5条)
2.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1160条)
五、侵权责任编
生态环境修复及公益诉讼
1.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对于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第1234条)
2.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第1235条)
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进行调查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12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