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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知识课堂丨重读非遗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时间 : 2020-04-27 09:35 来源 :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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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2020年4月22日文章。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遗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律文本共6章45条。

《非遗法》第一章总则对本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做出了提纲挈领的表述。具体包括:

明确了本法的“一个目标”,即“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一是保护目标上,“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二是遗产使用上,“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及相关要求。

《非遗法》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做出具体规定。如遗产调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流程与要求;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审、公布的条件、原则与流程;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义务;媒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各类保护主体的职责等。

《非遗法》第五、六章主要说明了本法相关法律责任、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等。

《非遗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参考资料:

蔡武:《文化建设立法的里程碑》,《光明日报》2011年3月14日14版


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