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我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版)修订实施为契机,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部署开展执法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2年5月,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负责人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调查,5月2日22时42分,钟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四名未成年人陆续进入该场所,5月3日凌晨离场。该酒吧属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2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场所内17号、18号机上网人员分别叫田某某(2005年12月出生)和陈某某(2005年11月出生),两人均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该场所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某公司在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案
2022年2月,阳江市阳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阳江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并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调查确认,该娱乐场所周边有一所小学,距离为139.09米。该公司在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某公司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案
2022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打开该公司运营的某直播APP,在主页随机点击直播间,可以正常进入直播间收看主播直播表演;打开APP充值界面,显示有充值12元人民币获得840甜蜜币、充值30元人民币获得2100甜蜜币等;现场负责人点击选择充值12元人民币,弹出App store内购充值界面,未发现该APP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该公司作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