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某电影院瞒报销售收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某市某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影院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电影院的票务系统中调取2020年11月11日的排片情况及票房上报情况,未发现当日放映的影片《迟来的告白》的排片信息及票房上报情况,该电影院的行为涉嫌瞒报电影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经调查查明,该电影院于2020年11月11日14时30分放映影片《迟来的告白》1场,放映所需的机器设备及人员均由该电影院提供。在之后的调查中,该电影院提供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场电影由外市某影视有限公司租赁该电影院场地放映,片源由该影视有限公司提供。该电影院以场地租赁的形式获得电影销售收入2430元,但未按规定在票务系统录入上报该场电影的排片及收入情况。
根据该电影院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为由,对该电影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电影院瞒报电影销售收入,俗称“偷票房”。通常,电影票售出一张,在缴纳有关税和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后,影院、院线、投资制作发行的片方一起分成。所谓“偷票房”,就是电影院私自截留电影票出售收入,既不缴税和上交国家电影专项基金,也不与片方等分成。因此,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成了影院盈利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偷票房”历史悠久,手段五花八门,如不通过票务系统出票而手工写票(或私自打印票)、会员票等(票上不显示电影名称,只标明放映厅和时间等信息)、电影开场前影院在后台系统大量退票、结构票、在票务软件中使用插件截留部分票房、双系统售票等。《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偷漏票房的行为予以明确法律规制。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后,“偷票房”的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一些影院顶风作案。本案中的电影院避开票务系统采取私自印票方式组织单位集体包场观影,明显偷漏票房,其所谓租赁场地给某影视有限公司放映电影的抗辩不成立,所有在电影院放映的电影收入必须如实统计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