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休闲饮品馆侵害电影作品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到该市某休闲饮品馆进行检查,发现该饮品馆内设有10个电影放映厅,其中6 号厅、7号厅有顾客正在观看影片。大堂的吧台上有一本笔记本,记录各厅放映影片的名称、时间、收费情况。有一台电脑安装了TMS影院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在8号厅、10号厅点播影片《寄生虫》《极限逃生》,能正常播放。另有一台电脑正在运行迅雷软件,经查有《寄生虫》《极限逃生》《罗小黑战记》等影片的下载记录,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上述影片著作权的授权许可证明。
经查明,该休闲饮品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电影放映服务”。该休闲饮品馆于2019年1月1日与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暴风影音媒资及播放平台合作合同(点播影院)》,约定该休闲饮品馆可以通过暴风私影的播控平台选择影片进行播放,其使用的所有平台内容为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或获得授权的内容。该休闲饮品馆通过其经营场所内架设的局域网向顾客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其中《寄生虫》为暴风影音媒资内容,《极限逃生》《罗小黑战记》为该休闲饮品馆通过迅雷软件下载。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记录观影情况的笔记本显示,《极限逃生》共播放6次,获利338元;《罗小黑战记》没有播放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影片《极限逃生》著作权的授权许可证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从事电影放映服务的合理成本支出,故认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为338元。
根据该休闲饮品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侵害《极限逃生》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对该休闲饮品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8元、罚款169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近年来,市场上流行一种所谓的“小影吧”“私人影院”等电影传播的新型业态。私人影院提供音响、投影屏幕、沙发等设施,观影者在私密空间内观影的同时接受商家提供的酒水、茶点、饮品等服务。私人影院的经营模式有多种,有的私人影院经营者将影片库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局域网服务器中,有的通过机顶盒连接互联网供观影者点播,有的直接提供合法视频聚合平台会员账号等,通常采用投影仪播放,使付费观众在包间内获得良好的观影体验。私人影院这种经营模式的创新,是对传统影院的积极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私人影院普遍面临片源合法化的问题,许多私人影院从事此类经营活动并未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而引发了其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何种著作专有权利的问题。
一般来说,私人影院播放电影主要侵害电影作品的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属公开传播权的范畴。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最主要的特征是通过网络传播以“交互式”方式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所为“交互式”,即公众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本案中,当事人主要有两个行为:一是通过暴风私影的播控平台选择《寄生虫》等影片播放,其使用的所有平台内容为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或获得授权的内容;二是通过其经营场所内的局域网向顾客提供通过迅雷软件下载的《极限逃生》等电影作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影片《极限逃生》著作权的授权许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应当认定其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据此,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局域网络提供影片《极限逃生》给公众观看,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