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张先生在某旅行社处报名参加了2015年9月28 日出发的台湾八天游,原定行程为于28日下午从香港飞往台湾澎湖,但时值台风“杜鹃”登陆,原定搭乘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安排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改乘次日上午起飞的航班。但也因台风登陆未能候补到机位,张先生未能乘机出团,于是旅行社安排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返回出发地并全额退还其已付旅游费用。张先生认为旅行社未能依照行程妥善安排航班,最终未能出团,构成欺诈,要求旅行社承担其已付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一、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航班被取消系不可抗力台风所致,旅行社并未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张先生作出错误表示,不构成欺诈,张先生主张三倍赔偿无法律依据
二、旅行社在本案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本案中,原定行程因台风而被迫取消,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滞留机场,旅行社及时安排车辆将旅游者妥善送回出发地,即已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对于张先生已付的旅游费用,旅行社既未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又未要求张先生分担因此增加的返程费用,而是全额退还已付费用,旅行社已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
扩展分析:
一、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旅行社应就相关服务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的说明,以保证旅游者的知情权。若旅行社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或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旅游者,则构成欺诈,旅游者有权依法向旅行社主张其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不可抗力定义及其具体情形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主体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亦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其外延无限大,不能穷尽可能发生的情形。但不可抗力事件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现象,如台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泥石流等;另一类为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