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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暂行办法

时间 : 2020-11-12 17:36 来源 : 本网 作者 :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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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督促深圳辖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自律诚信经营,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文化市场诚信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从事歌舞娱乐、游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网络文化、艺术品、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电影、卫星电视地面接收、文物等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包括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红名单、警示名单及黑名单管理。

红名单管理,是指将严格遵守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守信激励的管理制度。

警示名单管理,是指将经营异常以及有一般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行为约束的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失信惩戒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

含有禁止内容文化产品的诚信管理工作,由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按规定逐级报送文化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深圳市文化市场诚信管理工作,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文化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管理,包括信息采集、列入、公布、监管、移出等工作。

经营主体跨区域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其诚信管理工作由经营主体登记所在地区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文化市场诚信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信息不予采集或者采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经营主体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除外;

(五)公布后可能影响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八条 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

(一)连续2年以上(含2年)在文化行政部门各类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受区级以上行政机关明文表彰的;

(三)受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或者授予奖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

(一)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三)网络文化经营单位1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3次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文化市场经营主体1年内受到行政管理部门3次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经营的文化产品因含有严重违法内容且被文化行政部门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

(五)营业性演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或者存在捂票囤票炒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

(六)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受到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因经营含有严重违法内容的文化产品,欺骗、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社会影响,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诚信管理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表彰通报;

(二)区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表彰通报或者授予的奖牌、奖状、奖杯;

(三)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可自主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

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列入红名单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删除相关虚假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经营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诚信事迹、认定依据等信息,并审核确认。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经营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认定依据等信息,并审核确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信息报送文化部,由文化部统一列入黑名单:

(一)演出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演员;

(二)有假唱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演员;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演员;

(四)被吊销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演出经纪人员;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文化部认定应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的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人员。

第十五条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政府公示栏、各市属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经确定列入文化市场诚信管理名单的经营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红名单的公布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诚信事迹、认定依据等。

文化市场警示名单、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认定依据等。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向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更正,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将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依据变更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知道相关依据变更或者失效后3日内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将经营主体列入警示名单、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知道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警示名单、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对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的经营主体,采取的守信激励措施包括:

(一)符合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的,可以优先申领产业扶持基金;

(二)列入经营场所分类A级管理目录;

(三)初次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且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从轻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的经营主体,采取的行为约束措施包括:

(一)列入经营场所分类B级管理目录、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二)不授予各类表彰和奖项;

(三)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

(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列入经营场所分类C级管理目录、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三)不给予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及优惠政策;

(四)不授予各类表彰和奖项;

(五)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文化市场黑名单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第五章 移出和转移


第二十四条 发现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的经营主体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红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纳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或者自纳入警示名单之日起1年内在各类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经营主体移出警示名单并予以公布,调整经营场所分类至A级管理目录。

因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向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移出警示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或者5年内累计2次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由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经营主体因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列入警示名单满9个月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满5年的,由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移出黑名单后,经营主体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可以书面向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移出诚信管理名单,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文化市场诚信管理工作,对列入诚信管理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