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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需共同参与、各负其责

更新时间:2016-06-14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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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工作需要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和游客群体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各相关主体要坚持生命安全重于一切的行为观念,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旅游安全工作有序科学开展,切实保障旅游活动的安全运行。
□特约评论员谢朝武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景区发生了一系列引起社会关注的旅游安全事故,如广东台山市凤凰峡旅游区的漂流安全事故、四川广元白龙湖翻船事故等,造成了规模性游客死伤,给旅游产业和社会观感造成了不良影响。从法理上来说,旅游部门对漂流、游船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没有直接的许可管理权限,因此旅游部门不需要承担直接的监管责任。但是,按照旅游法的要求,旅游部门承担着旅游市场监管的职责,是旅游行业的代言人和引路人,不管是否属于旅游部门的监管责任范围,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影响旅游产业的形象,影响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问题应该积极作为、主动作为,从旅游安全监管、旅游安全协调、旅游安全服务等多个层面,全面强化旅游安全工作。
第一,旅游部门应更加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基础工程和关键工程的建设。旅游部门要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平台的建设,全面建立开展旅游安全工作的体制、机制、法制和预案,这是地方旅游部门开展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础,也是地方旅游部门提升旅游安全工作成效的前提;应积极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建立面向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安全管理体系,从旅游安全基础运行体系、旅游安全日常治理体系、旅游安全应急工作体系等层面,全面开展旅游安全机制建构。
第二,旅游部门要主动建立分类管理、积极作为的安全管理方式。对于旅行社等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旅游企业,旅游部门应立足于强化源头管理的视角,监督旅行社在产品设计、要素采购、营销活动、合同签订、游览接待等各个环节全面重视风险防控,同时加强包车、包船、包机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提升旅行社在旅游接待一线的安全敏感性和安全控制能力,减少一线因失误操作和疏忽操作而导致的事故灾难。
对于A级景区和星级饭店等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间接管理的旅游企业,旅游部门应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监管工作,密切配合外交、气象、地质、地震、安监等专业部门的安全工作,对于接到的各类法定预警信息,及时转发预警、快速提出预警要求,推动旅游企业严格执行预警要求。对于高于统一预警要求的风险情形,旅游部门可结合专业部门的预判,发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方案,提醒旅游企业主动执行。
对于没有纳入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标准范围的旅游经营者,旅游部门也要主动作为,加强相关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排查、识别、建档,对风险情形提出预警和建议管理方案,主要强调旅游部门的主动服务精神,既不揽责、也不推责,积极主动服务企业的旅游安全工作,为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旅游部门要强化对各类重点事故类型的预控管理。进入旅游旺季,旅游人流规模的上升会增加风险因素,旅游交通安全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各类高风险旅游事故也进入了多发期。因此,旅游部门要积极强化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创新安全管理手段,提升安全管理实效,利用大数据资料来分析旅游交通安全风险并推动预控管理。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部门应该积极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工作,从风险检查、预警管理、安全服务等多个角度强化安全支持,提升旅游安全工作的基础保障。
第四,旅游企业应积极强化底线思维和灾难意识。作为旅游安全主体责任承担者,旅游企业是一切旅游安全工作的基础。但近期的系列旅游安全事故表明,少数旅游企业的风险灾难意识淡漠,对于风险预警执行不力,有意无意地规避安全排查,对于旅游安全工作既不主动也不积极,这种思想上的淡漠、行动上的忽视易导致严重灾难事故的发生。因此,旅游企业应该全面强化旅游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从体制、机制、制度、预案、人员、设备、资源等各层面强化旅游安全工作的保障力度和执行力度。
第五,游客应进一步强化旅游风险意识。近期的部分旅游安全事故表明,游客对于常规预警缺乏警惕性,在风险情景下常常做出危险的旅游举动。当实际处于风险环境下时,很多游客往往缺乏基本的应急应对能力,这是事故情景下游客伤亡率增加的重要原因。因此,游客应进一步提升安全关注度和敏感度,重视旅游风险预警的重要性,对于危险的旅游活动要敢于质疑、不盲目跟随,要主动规避明显的风险因素,适当学会基础的旅游安全应急技能,在风险环境下积极自救。
旅游安全工作需要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和游客群体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各相关主体要坚持生命安全重于一切的行为观念,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旅游安全工作有序科学开展,切实保障旅游活动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