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积极引导民间合法收藏、合理收藏,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坚定文化自信,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家文物局要求,广东省文物局自2020年6月起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工作。
广东省文物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广州市文物总店、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广东省文物行业协会等四家单位,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服务。各试点单位坚持公益导向,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开展试点工作。据悉,广东省文物鉴定站自1997年以来,坚持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服务工作,目前,该站每周二全天提供多门类的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其余三家单位每月提供不少于两次、每次开设不少于两个门类的公益服务。据了解,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已分别于6月13日、6月17日和7月1日组织了三场公益鉴定,广州市文物总店于6月29日开展首次公益鉴定活动,广东省文物行业协会于7月3日启动此项工作。同时,针对广州、深圳以外地市文物鉴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实际,广东省文物局将组织四家试点单位到相关地市进行巡回咨询鉴定,扩大公益鉴定服务的覆盖范围。
2020年6月29日下午,广州市文物总店举办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活动。3个小时共接待22位市民,鉴定藏品75件(套)。
2020年6月30日全天,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面向社会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工作。全天共有18位藏友携带84件文物及复仿制品前往咨询鉴定。
2020年7月1日下午,在深圳试点开展的第3场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活动在罗湖区鸿昌广场举行。2小时共接待16位市民,咨询鉴定藏品69件(套)。
2020年7月3日上午,广东省文物行业协会在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小蓬仙馆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服务。2小时共鉴定藏品35件(套),其中文物8件(套)。
向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提出藏品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咨询鉴定的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将不予鉴定:属于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属于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超出鉴定门类和鉴定范围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工作,是广东省文物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文博惠民服务的一大举措,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又能有效遏制假借文物鉴定之名实施诈骗活动的市场乱象。广东省文物局要求,各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选取工作机制;要科学合理选取鉴定地点或场地,完善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有序、便民;要坚持多样化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的发布宣传平台,采取网上预约和现场取号相结合的服务措施;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设备。
试点单位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属公益性免费咨询活动,通过目鉴的方式,鉴别送鉴藏品的真伪和年代等,不予估价。鉴定意见当面口头告知,仅供参考;不出具文书,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予、继承等任何其他用途。
各试点单位的具体鉴定时间、地点及要求,请分别关注该单位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或电话咨询、鉴定预约等:
1.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微信公众号“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点击“鉴定预约”进行预约,咨询电话020-87047997;
2.广州市文物总店微信公众号“广州市文物总店”,点击“鉴定预约”进行预约,咨询电话020-83339193;
3.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预约及咨询电话:0755-22201322 或0755-22201245;
4.广东省文物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广东省文物行业协会”,点击“鉴定预约”进行预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文物粤鉴”进行预约,咨询电话020-33370109。
附件:广东省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工作规程
附件
广东省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的管理,规范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行为,维护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省的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适用于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是指经广东省文物局认定,能够设置公益性服务点,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为鉴定申请人提供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服务的机构。
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自愿提供无偿的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服务;
(二)具有两个以上文物门类的鉴定能力,有从事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公众接待场地和设施,符合文物搬运、暂存,以及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
(四)在无偿提供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服务时不进行其他无关活动,不从鉴定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
(五)广东省文物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在公益性服务点应当配备用于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的基本设施和器材,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存储系统、工作台等设备设施。
第五条 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应当将本工作规程张贴于公益性服务点显著位置。
第六条 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应当每月将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情况报广东省文物局,并于一年后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向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提出藏品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做好登记并存档。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咨询鉴定的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不予鉴定:
(一)属于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
(二)属于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三)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超出鉴定门类和鉴定范围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 申请人在咨询鉴定活动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不予鉴定:
(一)以虚假姓名和证件申请的;
(二)在活动现场争议、吵闹的;
(三)不遵守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规定,扰乱活动现场秩序的;
(四)未经许可,在鉴定活动中拍照、录像、录音并劝阻无效的;
(五)在活动现场进行与文物咨询鉴定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条 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决定受理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申请的,应向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供《广东省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在阅读《广东省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申请人承诺书》全部内容后签署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 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通过目鉴的方式鉴别送鉴藏品的真伪和年代等,不予估价。鉴定意见口头告知送鉴人,仅供参考。不出具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予、继承等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在公益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鉴定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试点单位在鉴定活动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省文物局视情节轻重程度,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试点资格等:
(一)违背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引起不良影响的;
(二)泄露文物咨询鉴定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明知属于重大案件相关的涉案文物而不向相关部门反映的;
(四)蓄意串通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个人或组织弄虚作假的;
(五)发生文物行政或执法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