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XXX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XX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XXX内各文物点产权业主(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2.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府提出申请。
三、乙方职责:
1.乙方同意将XXX申报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2.XXX(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XXX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9.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内外的设施、物品、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 协议书须由各市(或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
2.各地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时至少必须包括以上的所有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条款。
3.乙方如果涉及多位产权所有,每一处产权的业主均必须签名。
4.产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应附在协议之后。 (说明不列入协议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