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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号台风“潭美”影响国庆出游行程的应对措施

时间 : 2018-09-29 08:38 来源 : 广东省旅游局 作者 : 质量监督管理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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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气象台9月28日10时继续发布台风预报:今年第24号台风“潭美”(强台风级)的中心今天(28日)上午8点钟位于日本冲绳县那霸市偏南方向约415公里的西北太平洋洋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4级(45米/秒)。预计,“潭美”将以每小时15公里左右的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逐渐向琉球群岛南部海域靠近,今天夜间开始强度还将有所增强。29日白天将移入东海东南部偏东海域,以后转向东北方向移动,逐渐远离我国海区,并将于30日下午到晚上在日本国南部沿海登陆,预计登陆强度为强台风级(14-15级,45-50米/秒),随后将自西南向东北掠过日本国。受“潭美”影响,9月30日到10月1日上午日本国九州岛、四国岛和本州岛及其附近沿海将出现强烈的风雨天气。


受第24号台风“潭美”影响,国庆假期到日本旅游的广东游客要密切注意天气信息,了解旅行社及航空公司安排。广东各出境游旅行社国庆假期有安排前往日本旅游团队的也要提前做好预案,在游客退团时要提供已支出费用凭证。


本次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水灾、泥石流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恐怖袭击、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而本次台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预见,但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此构成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台风“潭美”影响较大的是原计划在此期间出发及返程的旅游者,现就相应情况及应对措施分别阐述如下:


情况一、无法按照原计划出发


处理方式: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受台风影响,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被取消,旅游活动势必难以按原计划出发,组团社与旅游者应本着尽量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处理。首先可以变更合同,采取延期出行方式避免受影响的地区和时段,并协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的损失;其次可解除合同,在合同无法通过变更继续履行时,则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力与地接社、航空公司、酒店等协商退减费用,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若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尚未产生或可以退还相应预订酒店、机票、地接等费用的,则应全额退还旅游者已支付的旅游费用;若组团社已经产生必要费用的,则组团社应保留好支付费用的相应凭证及合同,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情况二、不能按照原计划继续旅游或返程的


处理方式:经营者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旅游者不应过度维权


受台风影响导致不能按照原计划继续旅游或返程的,《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因此,针对台风可能造成的影响,旅行社的首要工作是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尽最大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旅游者也应当听从、配合旅行社的安排。《旅游法》第十五条亦规定旅游者应当配合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旅游者如对旅行社的安排存在异议,可以在回程后解决,法律已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切记不得为一己私利,采取不理性手段,过度维权,害人害己。《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旅游者损害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旅游秩序等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与惩治。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