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是外出旅游的旺季,朋友圈里几乎已成旅游照片的集中地。每一位游客出游前,高高兴兴地到旅行社报团参游,怀揣着对美好风景的向往;旅行社也满怀信心的收客,努力做好各项旅游接待服务,但总是会有一些原因导致旅游行程无法成行。
万一报名参团后,发现无法成行旅游费用该如何承担?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了因不同的原因导致的行程取消后,责任如何区分。
因游客的原因解除旅游合同
分析:应扣除已发生的费用,余款返还
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游客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游客拥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即:在签署合同后,游客有权在任何时候主张解除旅游合同。此时,旅行社可以在扣除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
第二种情形是因游客的健康、违法行为等原因,旅行社被迫解除合同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因游客的健康、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旅行社被迫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游客;如游客的行为还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游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原因解除旅游合同,且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分析:违约行为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性违约,分别有不同处理方式
案例1:张三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临近出发,旅行社通知游客更改航司,且出发时间推迟1小时。张三认为旅行社违约,不同意更改航班,要求退团。
律师认为:交通安排仅为旅游出行的一个部分,旅行社将航空公司和航班时间变更,实际上并未影响到游客参加旅游的体验,此时旅行社仅为一般违约,仅需要赔偿游客因航班变更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因此,游客“以旅行社存在严重违约为由”要求退团没有依据。
案例2:张三携小孩张四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亲子游,报名后张三将其和小孩的护照一起交给了旅行社办理签证。在临出发前,旅行社不慎将张四的护照弄丢了,张三得知后要求取消出行,并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律师认为:因张三报名参加的是“亲子游”,根据生活常理可知,亲子游目的在于增加父母与小孩之间的互动交流,增进亲人之间感情。因旅行社的原因遗失了小孩的护照,导致了张三报名参加旅游团的意图落空,可以认定旅行社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游客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旅游合同属于旅行社的原因,但非旅行社违约
分析:未达约定人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定时间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因此,如因收客数量达不到最低成团人数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提前通知,并退还全部的费用。如未能提前通知的,或者通知时间不足的(出境游提前30日、境内游提前7日),旅行社还需要支付延迟通知的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解除旅游合同
分析:扣除不可退还费用后,余款返还消费者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在行程开始前,发生了地震、政变、火山爆发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如游客与旅行社无法就行程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即可。
在此,律师特别提示: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但该事件并未实际影响到行程的具体安排,则游客或旅行社不得以“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为由解除旅游合同。例如:游客报名参加了某国游,在出团前,某国东海岸发生了海啸事件。如果原定的行程安排是游览某国西部的旅游景点,客观上东海岸的海啸事件不会影响到西海岸的旅游活动,此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继续出行。如果游客要求退团,则应当按照“游客单方提出解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