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旅发委发布了2017年度宁波市十大典型旅游纠纷案例。其中一例案件,游客在报名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但出境游那天因为是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在此案件中,游客需负责任。
据悉,宁波市旅游纠纷案中,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导游、领队及旅行社未及时告知游客相关信息导致的投诉,但也有近三成是由于游客没有做好出行前功课导致的“误解”。
例如,市民林先生与家人报名参加欧洲出境游,到了出发那天,却在机场被拦下,被告知他因一起民事案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境。林先生觉得“冤枉”,认为旅行社未尽提醒义务,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旅游费用。后经调查发现,林先生在报名时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而且对于自身的信用、涉及的债权债务等情况也没有第一时间向旅游经营者说明,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再如,张先生购买了一份欧洲游产品,因人数不足不成团,旅行社提供换团方案。后来,换团方案也未成行,旅行社提出全额退款。张先生无法接受,仍要旅行社安排行程,而且不愿补足差额,因而发生纠纷。从合同法角度讲,前一个旅游团因故不能成行,合同应该解除或终止;如果游客选择继续由旅行社提供服务,应该是新的合同关系,应承担因线路、时间、项目等改变产生的费用差额。此外,在出行前,游客就应向旅行社详细了解线路的相关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应该有机动或替代方案。(伍策 觅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