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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迎旅游小高峰 遇到这七种情形可投诉

时间 : 2016-09-15 22:40 来源 : 法制网 作者 : 信息员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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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9月15日—17日,全国人民迎来今年的中秋小长假,久违的3天假期也让不少上班族选择出游,释放工作压力,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渐成长,一些旅游陷阱也同时暴露,严重侵害了游客的权益。针对这一现象,法制网小编梳理了近期旅游市场上常见的陷阱及解决方法。
  旅游投诉范围
  遇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投诉索赔:一是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二是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三是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四是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五是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六是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七是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遇到纠纷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要及时冷静处理。比如拒绝登机、登船、中断旅行,这样将使自己的损失扩大,属于维权过当,扩大部分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赔偿。另外,准备外出旅游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旅游投诉时效
  向相关部门投诉的时效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其侵害时计算。
    常见旅游问题
  【低价游陷阱】

   案例:6月初,一家名叫西安达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推销旅游项目,听上去物美价廉,而钱女士刚好想出国玩,就去咨询了。该公司业务员推销称,只要交上一万块钱就可以成为VIP会员,一万元夫妻两人就能享受欧洲十日游,还赠送双人泰国游,在三年内都有效。钱女士一看十分实惠,当即就交了钱,报了名,并签了合同。然而,等她准备出去玩的时候,却联系不上西安达美旅游公司了。她多次给客服和客服经理打电话,都没有人接,这才发现上当了。据不完全统计,还有80余户,涉及金额100余万。
  识别:
  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应对:

  低价团可能是旅行社分割报价,后期陷阱较多,游客在出行时一定不要被低价所忽悠;跟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内容一定要详实,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媒体曝光云南导游强制消费事件

  【强制消费】
  案例:湖北吴女士一家6口日前以每人1720元的费用,参加云南8日7夜旅行团,被导游安排到翡翠店、药材馆等购物,威胁人均消费为4000元,更指“一个小时不买在店里逛两个小时,不买的话就把人围起来”。
  另一名游客丁女士在云南大理游玩期间,亦遭导游擅自减少景点,直接带到翡翠店购物;游客一共消费了6万元,但导游却称业绩不达标。据了解,云南的商家会给导游高达7至8成回扣,促使他们想尽办法强迫游客消费来赚钱。
  应对:
    四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请求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动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为90天,不要因自身原因延误维权期限。
    旅行社如果要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要在旅游合同中写明,并需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假如游客在旅行过程中被强迫购物,又或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自费参加了行程以外的旅游项目,旅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退货和垫付货款,也可以要求退还额外旅游项目的费用。如果要理赔,就必须保留好发票或视频等作为证据。

  中国游客在“阿布高什餐馆”消费小票

  【天价消费】
  案例:8月下旬,耶路撒冷市郊以当地阿拉伯村命名的“阿布高什餐馆”接待了8名中国游客,开出一张1.65万谢克尔(约合2.92万元人民币)的账单。

    据英国《卫报》报道,位于耶路撒冷市郊的阿布高什村是知名旅游目的地,而“阿布高什餐馆”颇受本地人和外国游客青睐,被旅行社区网站“猫途鹰”(TripAdviser)评为鹰嘴豆泥最美味的餐馆之一。吃一顿饭一般只需数百谢克尔。

    识别:
    擅改计量单位、漫天要价、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者是黑心商家惯用的伎俩。
    应对:
    可向物价工商等部门投诉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天价”事件是较为常见的消费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公安一般不介入民事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物价等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乃超提醒,消费者应有维权意识,一旦合法权益遭侵害,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维护自身权益。

    遭遇消费欺诈可申请三倍赔偿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违法经营者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查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还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若商家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则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店家处以拘留或罚款;若数额较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则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前问清价格付款保留小票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和享受服务时还应该保持清醒和理智,不要轻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消费前先问清价格,留心是否有价格陷阱,付款后注意保留小票凭据,及时索要发票,应树立起维权意识,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

台湾桃园游览车火烧车事故现场

  【意外事故】
    在旅游中可能遇到的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摔伤、挤伤等、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

    案例:今年7月19日发生在台湾桃园的游览车火烧车事故,导致来自大陆辽宁省大连市的24名游客及台湾导游、司机共26人死亡。

    应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辅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者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交通事故涉及人员众多,是旅游事故中牵扯精力最大、伤亡最多的案件类型。旅游途中一旦遭遇交通事故,游客可通过诉讼方式向车方主张侵权责任,或者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方进行追偿。赔偿金额根据每个事故的不同情况最终确定。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主要有三种:一是旅行社责任险,由旅行社缴费;二是旅游意外险,由旅游者自行缴费以减少出行风险;三是高风险投保,也是旅游者自行缴费。
    其中,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赔偿:只有旅行社存在过错,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了损害,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实施赔偿。游客本人发生的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旅游意外保险是游客转嫁意外风险的必要保障之一,因其不涉及事故责任认定等问题,在一般意外风险来临时,游客可以快捷、有效的获得赔付。

  (法制网要闻部杨姣姣整理综合新华网、中新网、天津日报、燕赵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