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顺德区旅游局:
经研究,现将《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监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监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职能转移工作方案,依据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程序,加强对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管,切实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监管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广东省旅游局设立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认定监管委”),负责监管全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一)组成人员:省认定监管委主任由省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处长担任,委员由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旅游局分管副局长组成。
(二)职责:
1.按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聘任、培训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专家库专家,有计划地安排其工作。
2.有效运用复查、抽查等手段,借助新闻媒体和行业反馈信息,加强对认定过程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
3.受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对资质认定过程及结果的申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如发现资质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或认定结果不客观,应当督促省认定办及时纠正,并将调查情况向举报人、申诉单位做出答复。
4.按照绩效评估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对广东省旅游协会履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绩效评估。
(三)办事机构:
省认定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该委的办事机构,简称“省认定监管办”,设在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是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过程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服务质量加强监管的有效手段,由省认定监管办组织实施,适用于资质等级认定、复核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服务质量的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对象的确定。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检查对象:
(一)初次申请认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初次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的单位和认定过程进行检查;
(二)申请复核的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申请复核的单位和认定过程进行检查;
(三)行业投诉较多的单位。在收到业界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较多投诉时,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核实。
(四)对举报、申诉的调查。在收到对认定工作的举报或被认定单位的申诉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核实。
第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二)《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三)《旅游发展规划评估导则 LB T041-2015》。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检查对象;
(二)从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派2名专家,并向受检单位发出《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检查通知书》;
(三)专家赴受检单位执行有关检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旅游规划设计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一)专家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三)省认定监管办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产生的差旅经费由省认定监管办核销。
第九条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一)对于被检查单位经营及资质情况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省认定监管委督促省认定办立即纠正或重新认定;如果发现认定过程存在违规现象,省认定监管委督促省认定办立即纠正或重新认定,并视情根据《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职能转移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有权终止协议。
(二)对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服务质量问题,省认定监管委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省认定委,由省认定委下发处理通知,并将结果对社会公示。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条 绩效评估是省旅游局对省旅游协会履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职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手段,通过对资质认定、工作程序、遵规守纪方面相关指标定量与定性的分析评定,对省旅游协会履行认定职能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为省旅游局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由省认定监管委组织实施,每年评估一次。
第十二条 每年实施评估前一个月,由省认定监管委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包括:省认定监管办成员2名,地市级规划科室代表2名,当年申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的单位代表2名。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时,对《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职能转移协议书》进行逐项核对,并对照年度工作总结核算工作总量,由评估小组成员研究认定是否达标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书。
第十四条 省认定监管办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认定职能履职情况档案,对省旅游协会组织实施认定工作的时效性、客观性、纪律性以及受理相关申诉、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为绩效评估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省旅游协会应当配合省认定监管委组织实施的景评绩效评估,认真回答评估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对有异议的情况可以提出申辩。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不达标的,省认定监管委根据《广东省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职能转移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有权解除协议,按程序另择其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职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认定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