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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新旅游条例:安排购物拿回扣 导游或被“销证”

时间 : 2017-04-27 17:24 来源 : 广州日报 作者 : 信息员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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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28日,《广东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一审。


为解决“零团费”、“不合理低价”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并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若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出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情形的,旅游者还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条例草案对于旅游经营违规行为明确了严惩措施。比如当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团费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旅行社和主管人员、责任人员都可能面临“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此外,草案明确提出,支持鼓励“民宿”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