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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时间 : 2022-03-23 17:11 来源 : 产业发展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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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一)法规依据

1.《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第一章第五条明确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的职责。

2.2016年,经原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原省文化厅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3.2021年,“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列入我厅权责清单的“行政确认”类别。

(二)必要性

现行《管理办法》为原广东省文化厅于2016年5月修订印发,作为规范性文件已满5年实施有效期,且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省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则和方向是:1.党的十九大以来,对标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方向新动能,立足新时代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新定位;2.从加强宣传文化领域防范意识形态渗透的角度出发,补充了文化产业园区的内涵范围、建设要求,增加了对文化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的资格审核和活动监管要求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五章,25条。

(一)重新明确《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作为根本遵循写入《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有效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

(二)完善文化产业园区的定义及内涵目的及作用。针对当前文化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并呈集聚化发展的趋势,将“文化新业态”补充至园区的内涵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功能突出,文化新业态和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三)明确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及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园区的申报、创建工作指导、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做好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并依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验收(考核)标准(试行)》组织开展相关考核巡检工作,结合省级财政安排情况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等。

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结合当地客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

(四)明确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按照确定创建资格、创建期满、组织认定的实施程序

第五条  园区认定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按照申报推荐、创建资格评审、2年创建期满验收、认定授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程序实施。考核工作从认定次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五)明确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和考核的标准

第八条  第六款修订为:(六)2年创建期满,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验收(考核)标准(试行)》进行验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议合格的,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提升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第六条  园区认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至(四)款未做修订),第(五)款修订为:(五)园区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的60%以上,且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60%以上。园区入驻文化企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文化产品开发能力强。

(七)加强动态管理要求

第六条  园区认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修订增加:(六)园区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八)进一步适应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公平性竞争原则,结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办产发[2010]19号)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以及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对外商投资文化产业做禁止的规定,第六条(八)修改为:

第六条  园区认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八)园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修订为:(八)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法人单位。

(九)明确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运营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认定评审和考核巡检工作、园区之间的交流等活动,结合省级财政安排情况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等。

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结合当地客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

(十)明确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依照本办法规定,以直接考核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园区考核工作,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退出机制。

(十一)明确政府部门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扶持,立足区域特色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并支持各地政府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园区建设及入园的文化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和行政指导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园区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并支持园区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园区,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明确对区域间文化产业园区协同发展的鼓励和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并支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园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园区”、“伙伴园区”,强化园区间的协同,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园区开展区域内、外之间的协作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园区资源共享,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旨在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孵化作用的各类活动。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