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发挥革命遗址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作用,广东省近期出台《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传播地、近代革命的策源地、工农运动的兴起地、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也是革命文物延续年代最长、序列最完整、种类最齐全的省份,革命遗址、遗迹遍布全省各地,内容涉及革命、建设、改革的全时段全领域,是革命遗址资源大省。虽然广东省一直致力于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但仍然存在革命遗址界定不清、部门职责和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保护利用效果。《条例》统筹整合全省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发挥革命遗址凝心聚力、铸魂育人的重要作用,为全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设五章,共四十二条,具有涵盖广东革命遗址时间长、范围广的特点。广东的革命遗址所属时间起自鸦片战争,止于改革开放时期,是全国范围内时间跨度最长的省份,这与广东省革命历史特征有关。广东省是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和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革命遗址、遗迹遍布全省各地,内容涉及革命、建设、改革的全时段全领域。革命遗址的范围包括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建筑等。
《条例》强调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分工。革命遗址的保护,既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又强调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既有统一的抓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同时又依据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分类,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明确,分类保护。
《条例》建立革命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为此,《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革命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召集,其他部门参与,共同研究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
《条例》明确规定保护管理人制度。设立保护管理人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直接管理为支持引导,激发基层治理的活力,提升革命遗址的所有人、使用人参与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护管理人按照革命遗址的产权归属确定,其中,国有革命遗址和非国有革命遗址的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革命遗址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保护管理人;无法确定保护管理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人。条例明确了保护管理人的职责,让保护工作落在实处、落在日常。条例还要求政府对保护管理人予以经费支持和修缮帮助。
《条例》还突出革命遗址的传承运用。革命遗址保护目的是培根铸魂、传承发展。《条例》设合理利用专章,强调既要注重有形遗产的保护,又要注重无形遗产的传承,大力弘扬革命传统精神。专章中设八条,分别通过规划引领、对外开放、场馆建设、陈列展览、研究整理、文化宣传、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等方式拓宽传承运用的途径与方式,进一步增强革命遗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教育、青少年教育的支柱作用。
链接: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