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第260号令公布了《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5月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对《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基本框架
《办法》共6章40条,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共8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明确了民宿定义、管理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镇街职责、行业协会、发展导向与民宿规划等内容;
第二章开办要求和程序(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共13条,规定了民宿在规模、选址、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环保及社区关系等方面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确定了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并对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予以明确;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共6条,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作了相应要求;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共6条,明确了政府在民宿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对民宿日常巡查及部门监管作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共5条,对违反治安要求、无证照经营、未依法登记等情形设定了罚则,明确了监管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共2条,对民宿登记补办和《办法》施行日期作了说明。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宿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民宿既包含城市民宿,也包含乡村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产权的房屋开办,也可以依托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开办。本条款中的“其他条件”指闲置学校等民用建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是民宿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义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业主、投资人或者经营管理者。
(二)关于民宿的发展导向
为更好发挥民宿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办法》重点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同时考虑到民宿业主的多元化经营方式需求,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为加快培育民宿产业集群,打造精品民宿发展示范区域,《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第七条)。为了加强民宿行业自律,提升民宿品质,《办法》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开展民宿等级评定(第六条)。
(三)关于民宿规模界定
按照本《办法》,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考虑到民宿建筑类型的多样性和地方特色,《办法》也提出,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第九条)。
(四)关于民宿开办基本要求
基于在消防、特种行业经营、公共卫生许可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的原则,《办法》从选址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卫生、食品安全及环保等方面对民宿开办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既为民宿的安全经营提供了保障,也为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活动提供了依据。
选址安全方面,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第十条)
建筑安全方面,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方面,根据民宿所处位置、建筑类型的不同,对其消防安全作了分类要求。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防火导则》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本条“其他住宅”主要是指位于县城镇、城市的住宅,也包括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非自建住宅(第十二条)。
治安要求方面,强调民宿经营应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并按要求将住客信息上报治安主管部门;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十三条)。
(五)关于民宿登记制度
《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办法》遵循“便利准入、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了民宿登记制度,明确民宿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登记的负责部门,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第十九条);二是规定了民宿登记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登记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客房数、建筑权属及类别、工商营业执照等(第二十条);三是明确了民宿登记的办理程序(第二十一条);四是规定了未依法办理民宿登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民宿的诚信经营
《办法》从四个方面强调了民宿的诚信经营。一是在民宿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是在民宿经营过程中,要求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第二十四条);三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十五条);四是对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明确了相应的罚则(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公共服务与民宿监管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在便利市场准入的同时,强化了对民宿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一是明确了政府及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四条);二是着眼于民宿产业培育与发展,强调了政府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与服务、宣传推广与品牌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责(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三是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宿的日常巡查工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民宿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四是完善了违反治安要求、无证照经营以及未依法登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