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包括: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扣押财物;
3.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采取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主要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