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登记: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人员,简要情况、行政检查内容、承办人意见和审批意见等;
2.现场检查并记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记录现场检查起止时间、地点、检查内容、被检查人基本情况等。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经审批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抽样取证凭证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将案源线索移交给办案机构启动行政处罚核查程序。
3.复查: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检查单位组织复查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