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依据 |
1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2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3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 |
4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
5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
6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 |
7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八条。 |
8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9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三条。 |
10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 |
11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 罚款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 |
12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 |
13 | 设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警告、罚款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八条。 |
14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条。 |
15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
16 |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
1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条。 |
18 | 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条。 |
19 | 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 | 警告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条。 |
20 | 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条。 |
21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 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 |
22 | 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 |
23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警告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
24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八条。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 |
2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
28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29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3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3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3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3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后逾期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3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3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3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3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38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3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 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4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 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三十条。 |
4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
42
| 提供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额;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 |
43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制定的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或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未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 |
44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或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罚款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
45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或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 | 罚款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
46 |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逾期未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对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服务协议其他条款《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 | 罚款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
47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罚款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
48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罚款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 |
49 |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 |
50 |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罚款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 |
51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 |
52 | 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违反《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2005年)第三十一条。 |
53 | 境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规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54 | 境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规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55 | 违反《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规定,弄虚作假的 | 警告、撤销认定、责令返还经费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1年)第四十四条。 |
56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
57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 | 责令改正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二条。 |
58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