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函〔2018〕281号(A类)
谢莹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广东省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定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广东省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定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感谢您对我省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定额标准编制事宜的关心,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定额标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和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开展,特别是部分地区的财政部门依据一般民用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对文物保护工程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导致评审后的预算额度偏低,工程流标或工程结束后长期无法结算等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历史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因此建立广东省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定额标准十分必要,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厅十分赞同您提出的建立广东省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定额标准的建议。
二、我省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实施现状
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2014年起,国家文物局通过调查研究,委托浙江省古建筑研究院编制了《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南方地区)》,广东省古迹保护协会于2017年4月向全省各地印发推荐了该定额标准,供各地参照执行,但存在各地执行不一的情形。后经我省努力争取,国家文物局于同年7月发文正式将其作为推荐性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向全国印发,广东省文物局于近日翻印发至全省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使用。目前,各地已开始按照该标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造价进行预算审核。
三、我省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情况
下一步,我省将在各地试行《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南方地区)》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对国家标准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并将历史建建筑工程预算也纳入至定额标准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将积极推动制定我省文物及历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为我省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定额标准。经过沟通协协,我省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下属单位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牵头负责,省文物部门已多次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沟通协调,商议起草标准制定事宜,以使我省修编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与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相统一,便于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历史文物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文化厅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