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函〔2016〕363号
陈宗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各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地方工会文化阵地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1310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您的建议,会同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发展状况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地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总工发〔2005〕42号)指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是工会所属的社团所有制并实行定额补贴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全国总工会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享有终极产权,各级地方主管部门要切实管理好文化宫俱乐部的资产。1984年前,我省绝大部分文化宫由财政全额拨款,1984年后,政府停止拨款,文化宫成为工会系统管辖的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根据省总工会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99个工人文化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有16个,一般的
25个,困难和问题较多的有58个。
各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作为为广大基层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休息等服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我省各相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强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的重视。2010年,我省出台了《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年)》,提出“鼓励各类型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结合实际建设职工书屋、俱乐部、职工之家等文化设施”;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逐步推动工人文化宫内部文化设施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要求;省发改委将市、县工人文化宫建设列入了《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予以推进;省总工会近年来也逐步加大了对工人文化宫的扶持力度,目前正在制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县级(市)工人文化宫建设的意见》,提出“工人文化宫的建设要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虽然我省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发展,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资金和人才缺乏,场室、设施、器材老旧,人员老龄化严重;二是享受不到政府其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待遇;三是政府征用文化宫土地较频繁,阵地流失较为严重;四是文化宫税费、规费负担较重。
二、拟采取举措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您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我省文化工作实际,我厅和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在今后一段时期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各市严格履行《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的检查指导,确保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用地不被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对因城乡建设确需变更用地性质的,依法审查并依法公示,保障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用地。
二是尽快制定出台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相关规划或意见,进一步明晰工人文化宫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身份,推动工人文化宫享有与地方公益性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和经费减免优惠政策,推进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可持续发展。
三是支持各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提供大众文化服务、群众培训和娱乐设施,省财政厅将对符合政府有关专项资金条件的具体项目给予支持;同时进一步研究出台引入社会资本或推动工会资产与其他资本合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措施,解决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资金缺乏的问题。
四是加强我省文化惠民品牌活动宣传,吸纳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部分优秀节目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惠民活动展演,对优秀节目进行打磨,提升艺术水平;加强文化志愿服务进企业、厂矿、工业园区等,进一步丰富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人员的精神文化享受。
五是结合我厅举办的图书馆馆长、文化馆馆长和文化站站长培训班,邀请部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创新和服务能力,促进工会事业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衔接。
三、工作难点
各级工会组织是中央垂直管理,工会经费包括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经费在内的供给渠道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工会资产与现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有所不同,各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投入、运营和维护等资产管理事项,主要按照工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要从根本上解决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发展问题,促进各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地方工会文化阵地的可持续发展,纳入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仍有待中央和省从顶层设计方面着手,出台一系列相关制度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文化建设的关心,欢迎今后继续支持文化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
广东省文化厅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