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手机版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目录导航 > 政府文件 > 其他文件

国家文物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宗教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4-07-24 10:30 来源 : 国家文物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文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宗教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领会文物普查重大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宗教界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构成,是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宝贵资源和实物见证。做好宗教领域文物普查,有利于宗教领域科学开展文物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文物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通力合作开展宗教领域文物普查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系协商机制,加强沟通,合力推进宗教领域文物普查工作。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从党和国家长远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处理好新形势下文物保护与宗教工作的关系,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领域的重要问题,积极提供本单位、本系统管理使用的文物资源线索,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配合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宗教工作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纳入不可移动文物。推动将价值较高的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保护级别。

三、切实筑牢宗教领域文物安全防线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值班值守、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增强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全国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燃香活动,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按照《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相关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防控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四、不断提升宗教领域文物管理保护水平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在文物普查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文物保护成果,落实好文物保护措施。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文物保护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文物规划编制、保护修缮、保养维护、展示利用等各项工作。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对宗教领域文物保护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涉及宗教领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五、持续加强宗教领域文物价值挖掘展示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和深入挖掘宗教领域文物的价值和内涵,积极推动将文物保护利用与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依托宗教领域文物开展增进“五个认同”,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宣传活动。要合理确定展示利用的主题、内容和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发挥文物在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功能。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