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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信访办理工作规则

时间 : 2014-02-19 16:52 来源 : 本站原创 作者 : 梁琴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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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信访办理工作规则
(2013121日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信访办理工作,有效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以及《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办公室是我厅负责信访工作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有关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受理范围。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外人士反映与本厅行政工作事务有关的信访事项,以及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规定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本厅不予受理。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信访办理工作遵循《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原则。
第五条  群众上访办理工作程序。
(一)属一般性上访事项,由厅办公室办信人员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局)人员在指定场所接访。
(二)属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上访事件,先由厅办公室接访人员和有关职能处(室、局)人员同机关服务中心保安队,在指定场所接访,维持现场秩序,待报告厅领导后办理。
对有心脏病、高血压或年事已高等特殊上访者,尽量劝其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确实不听劝阻的,建议其要有亲友陪同,并有二人以上接访。
第六条  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程序。
(一)信件登记分办。来信由厅信访办分类登记,一类通过办公网办另一类以纸件操作,对少数属于干部违纪及文化市场违法等涉及个人隐私和办案秘密的信访举报,直接快速以纸件交监察室、人事处、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件拟办。厅办公室办信人员登记原信件,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后,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分办。
(三)信件承办。承办处(室、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件的签收承办。如签收人因事出差或休假,承办处(室、局)要另指定专人接替。
(四)信件办理方式。本厅对信访件的办理方式有:送阅、交办、转办、直接办理、存档。
1、送阅。送阅是指将信件直接报送领导同志阅示,或送有关处室参阅。
2、交办。交办是指将业务性较强的信件交由该业务主管处(室、局)或下属单位负责办理。属重大信访或需要指定专人包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厅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3、转办。转办是指将有关信访事项以转送函的形式转送地方文化部门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转办件由厅信访办或主管处(室、局)转办。交由地方文化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限答复信访人,并向本厅报告办理情况。
4、直接办理。属于综合性信访事项,或经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要求以及其他应由厅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办信人员直接或牵头办理。
5、信访件督办。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和厅领导批示的重大信访案件,由厅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上报,同时传送厅办公室阅存。
6、存档。信访扫描件统一在办公网上存档;原件由窗口办定时收归厅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由承办处(室、局)提出意见,报经厅领导同意后举行。
第八条  答复。
(一)答复方式。可采用书面、电话或口头等方式答复(电话或口头答复一般适用于简单的信访事项或在征求信访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
(二)厅公众网“网上咨询”栏目的信件,承办处(室、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步答复。情况复杂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三)由一个处室承办的信访事项,该处(室、局)应在二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拟文报厅领导批示后答复。
(四)由多个处室承办的信访事项,牵头处(室、局)应在二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拟文报厅领导批示后答复。
第九条  答复注意事项。
(一)信访人地址不详或匿名信可以不答复。
(二)一般性建议可以不答复。
(三)反映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已报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应予答复。
(四)对情绪比较激烈的信访人,或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信件,除及时做好工作外,应予回复。
(五)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反映的信访事项,属政治性、敏感性问题的不予答复;一般性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告知、答复;属中联办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商中联办答复。
(六)从本规则修订实施之日起,厅信访事项答复函统一使用[粤文信函]文号,加盖文化厅印章。
第十条  查询。
厅办公室设置和公布信访查询电话。群众查询有关信访的办理情况时,应向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在信访工作中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属于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