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10号)的规定,现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使部分行政审批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函〔2024〕110号文下放至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审批权
(一)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二)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三)举办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二、行使日期
定于2024年9月1日起,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使上述三项审批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上述业务的,请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申请。
三、省、市审批权限界分
(一)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正式行使上述三项审批权后,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再行使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审批权。
(二)2024年9月1日前已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受理的相关审批申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继续办理完毕。
(三)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前根据省政府规定委托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相关审批权,自2024年9月1日起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