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5日
(联系电话:省文化和旅游厅020-37803848;省自然资源厅020-8701873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0-83133570)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调整。
第三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可以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信息表和图则由所在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绘制图则所需矢量图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信息表和图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五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可参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指引》。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公布前,应当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通过公示形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在未公布新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前,可沿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后,应当按程序重新核定公布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原建设控制地带可沿用。
在级别不变情况下,调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应当通过编制保护规划或提供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前后对比图等,按程序公布。
第八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公布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外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地可通过用地置换、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利害关系人补偿制度,制定补偿标准,加强对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风貌管控。
未能及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令整改。造成文物本体受到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指引
一、广东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成果包括文字说明信息表(见附表)和图则(见附图)两部分。文字说明应与图则表达内容一致。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界线宜衔接现有建筑、规划用地、道路、水系等边界,并参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类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从文物本体边界外扩距离一般不宜小于5米;
(二)古文化遗址、石窟寺及石刻等类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从最外侧遗迹点边界外扩不宜少于30米;
(三)有特殊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宜衔接现有建筑、规划用地、道路、水系等边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或集中成片文物保护单位可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其余类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不同级别且相邻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共享同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管控要素宜作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保护措施及要求”中。
六、古文化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可视同文物本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同地下文物埋藏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是反映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图纸,应当包括图题、图界、指北针、比例、图例、照片等基本内容,字体采用国标字体。矢量数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数据规范和要求。具体制图要求参照标准如下: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在1:500地形图上标示,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在1:1000或1:2000地形图上标示。
(二)保护范围用红线标示;建设控制地带用蓝线标示;文物本体用红色斜线标示;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用紫色斜线标示;历史建筑等其他文化遗产用蓝色斜线标示。文物保护单位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可标注出城市紫线,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城市紫线的衔接和协调。
(三)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点的坐标。
附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字说明信息表(样表).doc
附图: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样图).pdf
链接:
【文字解读】《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