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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4-11-05 10:24 来源 : 本网 作者 : 革命文物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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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按照《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现就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内容

(一)认定范围。此次认定的对象为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主要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等纪念设施,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二)基本信息。此次认定公布的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基本信息包括遗址所属行政区域、名称、类别和级别,类别包括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

二、认定程序和时间

(一)认定程序。各县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存的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调查,形成申报材料,报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对县级主管部门上报的革命遗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抽选20%以上的革命遗址进行实地复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革命遗址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纪念设施领域和党史研究部门相关专家进行价值评估,形成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向社会公示后,报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二)认定时间。2025年6月30日前,各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名录,完成上报;9月30日前,地级以上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初审名录,完成上报;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和审定。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革命遗址申报表》,附申报对象所有人、使用人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属于集体、私人所有的革命遗址,附加主管部门与所有权人签订的保护管理协议书。

(二)申报对象已经被批准公布为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纪念设施的,应提交批准公布文件。

(三)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和申报名录,以及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意见。

(四)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初审名录,以及地级以上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意见。

(五)其他资料,如反映革命遗址现状的图纸、照片、影像等资料,反映革命遗址历史沿革的相关档案、文献资料,已出版或发表的相关专著、论文、期刊等研究成果等。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协调。各地应按照《广东省革命遗址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县级以上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有关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县级以上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调查认定和保护利用工作。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地应根据各级党组织相关决议、文件,公开出版的文献资料,各级档案馆、图书馆所藏档案资料,党政军等机关部门内部资料,权威正史著作等,核实申报对象的革命史实。对于革命史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申报对象本体构成不清晰,或者具体地点不明确,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况的,暂不申报。

(三)按时完成申报。各地应按照程序要求按时完成革命遗址的调查、申报、初审等工作,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电子文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doc

附件2:广东省革命遗址申报表.doc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