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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物鉴定站章程

时间 : 2024-01-04 14:43 来源 : 本网 作者 : 广东省文物鉴定站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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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2号4至7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贰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按有关规定代表国家对广东口岸的出境文物进行鉴定、查验;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执法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文物拍卖标的、进入流通的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馆藏文物和社会人士捐赠的文物等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按有关规定代表国家对广东口岸的出境文物进行鉴定、查验工作;

(二)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工作;

(三)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

(四)对国有博物馆的馆藏、征集、捐赠文物进行鉴定工作;

(五)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公益咨询鉴定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本单位成立中共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行使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审核本单位提交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事项;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实施本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等;

(五)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依法决定本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监管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监督本单位公益性目标实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开办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本单位合法正当利益,保障本单位的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三)指导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协调本单位与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层向举办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站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站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站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部机构设置:按照举办单位有关文件规定,设置本站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由举办单位结合鉴定站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设立、撤销、调整等;

(三)议事规则: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制度,按照酝酿准备、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的议事程序,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站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执法机关、国有博物馆、文物拍卖企业等。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依法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提供合法来源的文物;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站对外咨询电话,对本单位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有关规定代表国家对广东口岸的出境文物进行鉴定、查验工作;密切配合公检法部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行为,认真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工作,保护国家文物的安全;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博物馆文物鉴定和民间收藏文物咨询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在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上受理文物进出境申报后,通知申报人按规定的时间前来本单位进行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8〕4号),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工作;

(三)受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对文物拍卖企业报送的文物拍卖标的进行审核工作;

(四)对国有博物馆的馆藏品开展定级,征集、捐赠文物进行真伪鉴定工作;

(五)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公益咨询鉴定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以及根据主管单位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对所受捐赠、资助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开展文物鉴定活动、人员招聘等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21日经中共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