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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与保障中心章程

时间 : 2023-12-26 17:26 来源 : 本网 作者 : 发展与保障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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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与保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大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的领导下,全力做好研究、信息、宣传与保障等职能工作,努力为广东文化和旅游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相关研究和决策咨询,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受委托承担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考试、等级评定、标准化等工作;提供文化和旅游信息的研究、交流与服务;承担文化和旅游数字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平台与渠道运营工作;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应用和监测工作;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成立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与保障中心党支部,全体党员纳入支部管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支部党建工作始终,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发挥党在各项事业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以党建工作为引领推动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开展,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中心班子会议是中心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日常各项事务。支委会负责中心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

(三)中心支委会、班子会按照提前酝酿、研究决策、执行决策等程序开展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正确方向;

(二)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重要人才工作的政治关;

(五)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党内活动;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七)党组织领导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支委会议和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3名,设置综合协调部、战略研究部、产业研究部、宣传推广部、数据服务部、政务服务部、后勤保障部7个内设机构,具体职责由本单位制定。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本单位实行以支委会议、班子会议为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和业务指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依照本单位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职能业务,落实岗位责任和分工,开展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相关研究和决策咨询,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职业资格考试、等级评定、标准化等工作;提供文化和旅游信息的研究、交流与服务;推动文化和旅游数字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平台与渠道运营工作;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应用和监测工作;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按照举办单位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等)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在核准(备案)后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5月24日经中心支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与保障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