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护揭阳市的红色资源,揭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今年5月28日通过《揭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下称《条例》),经上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近日予以公布,并确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名录、保护责任人、维护修缮、禁止行为以及传承利用等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利用法治力量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更好地发挥红色资源的“铸魂育人”独特功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条例》指出,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在揭阳地区进行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以及遗物”“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等等。
《条例》规定,红色资源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属于私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条例》指出,对红色资源的禁止行为包括: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刻画、涂污、损坏红色资源;刻画、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等;开展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娱乐等活动;翻爬、骑坐等亵渎、损害红色资源形象的行为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潮汕七日红”等理论研究,同时应当充分利用本市“潮剧”“铁枝木偶戏”“潮汕讲古”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民间文化艺术形式多样的优势进行文艺创作等。
据统计,目前全市革命遗址遗迹(文物)共有593个,经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认定216个,已被确定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59处,被核定为不可移动文物51处。全市各时期牺牲的烈士总数7606人,有名烈士2422人,无名烈士5184人。全市现有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共18处,其中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3处,文物保护单位6处,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77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