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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

时间 : 2009-02-27 15:37 来源 : 本站原创 作者 : 佚名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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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严建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2009年2月27日上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广东民间工艺博物馆(陈家祠)举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新闻发布会由省文物局局长龙家有主持,省文化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严建强介绍了《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30多位文物保护专家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严建强同志指出,多年来,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文物数量急剧增加,博物馆建设蓬勃发展,文物考古成果丰硕。为配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我省结合文物保护事业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作为我省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文物法规,对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严建强同志介绍,《实施办法》共41条,重点是补充和细化了《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文物安全责任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延续了文物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创新。比如针对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对文物保护单位重开发、轻保护,忽视了对其本体的维修和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将“四有”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等等。作为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还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针对广东省海岸线长、水下遗存丰富的现状,《实施办法》设立了“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此外,《实施办法》还设立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还召开了题为 “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思考”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