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博物馆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博物馆条例》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博物馆条例》第十三条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事项的相关文件,博物馆终止事项,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委托至地级以上市文物主管部门。您需要具体联系博物馆所在地级以上市文物主管部门。
二、材料要素如下:
(一)关于博物馆终止的情况报告;
(二)事业单位登记关于博物馆终止的书面意见;
(三)博物馆藏品处置办法。
具体以您咨询办理手续的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