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