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请于演出举办日期前持此决定及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现场监管工作;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在申请单位、演出人员及内容“三不变”的情况下,需增加演出地(场次),可到增加演出地(场次)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2.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3.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前提交相关合格证明。 4.请即时至外事部门办理邀请确认函,以免影响签证办理。 5.请你单位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的通知》(粤文旅市[2020]32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引>》(第三版)>的通知》(粤文旅市[2020]78号)要求,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演出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