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市[2009]310号
关于同意邀请香港艺员黎明到广州演出的批复
广州耀星影视艺术传播中心:
你中心《关于邀请香港歌手黎明个人演唱会的申请》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邀请香港艺员黎明于2009年8月22日到广州体育馆举办一场“黎明广州演唱会”。
请严格遵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做好演出工作,自觉接受演出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演出日期3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演出日期1日前提交依法验收后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演出活动方可举行。
此复。
二OO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