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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2020年度旅游典型案例

时间 : 2020-11-18 14:39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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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广州市处罚一起旅行社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案

2019年11月,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办理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曝光的“广西贺州旅行社未结款,旅游大巴司机竟甩客”的案件中查明,广州乐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乐心国旅)涉嫌违反“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团49名游客由广州乐心国旅总经理黄某某通过兼职收客人阮某某(微信名:夏利)以每人38、33、30元不等的价格收客,广州乐心国旅按照每名游客18元的标准向阮某某支付佣金。在组团成功后,广州乐心国旅再以每名游客180元的价格将49名游客转手给桂林康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团车费6500元由广州乐心国旅负责,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桂林康泰广州分公司负责。广州乐心国旅的上述经营行为已违反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对广州乐心国旅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旅游市场信用黑名单。

案例2:广州市处罚一起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未向旅游者告知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案

2020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办理旅游者举报广东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铁青)涉嫌“未将地接社信息告知游客、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一事时查明:广东铁青在组织2019年8月出团的国内旅游线路中,从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开始至整个旅游行程结束,都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向参团游客告知。广东铁青存在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旅游法律法规,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对广东铁青处人民币4.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为。

案例3:广州市越秀区查处一起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处理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之旅)前员工萧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中,发现该旅游团最终由自称是广东熊猫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的员工郭某某介绍给广东熊猫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统一组织出团,2019年12月,经广东熊猫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该团的所谓委托社(广州国之旅)、实际组团社(熊猫公司)均未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自称广州国之旅员工的萧某某的旅游业务委托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熊猫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对熊猫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较好地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裁判。

案例4:深圳市处罚一起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案

2020年5月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一宗旅游投诉。游客反映:其2019年11月向深圳市百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悦)预订了2020年1月30日由澳门飞往帕劳六天五晚旅游套餐,因为疫情无法退款引发投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百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销售员工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发现,深圳百悦已取得了境内旅游、入境旅游经营资质,但未取得从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当事人的本次组团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根据《旅游法》、《深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珠海市处罚一起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购物案

珠海市公安、旅游等执法部门在联合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中,依法查处了位于珠海市南屏镇的珠海禹锡商场胁迫旅游者购物、强买强卖商品的违法案件。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对涉案旅行社—珠海湘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核查中查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出境旅游业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2年、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带团到珠海禹锡商场胁迫旅游者购物、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对珠海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和恶劣影响。

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对当事人—珠海湘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54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负责人肖戈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5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6:东莞市处罚一起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19年11月,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莞城街道的东莞光大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涉及一起该局于2019年11月15日查处的东莞市华盛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东莞光大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该次组团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吴某某带团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东莞光大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给予东莞光大星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责任人罗某某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中山市查处一起通过微信公众号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接群众反映,中山市文化综合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查处了某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经查:广东省平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通过“艺游美学”微信公众号,发布日本北海道自由行旅游产品广告,并与游客签订了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合计收取旅游费用12.02万元。其行为已违反《旅游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21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向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阳江市处罚二宗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金额的银行担保案

按照《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原阳江市旅游局为支持辖区内旅行社渡过经营难关,根据原国家旅游局文件规定,暂退部分保证金供旅行社经营周转使用,并依法约定了周转偿还日期。阳江市新黄金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阳江市新里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约定的补交时间到期后,且在接到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按期足额补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后,仍然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质量保证金,也未取得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银行担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分别依法对上述2家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旅行社经营“黑名单”。

案例9:揭阳市查处一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0年3月,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市榕城区的揭阳市顺畅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经营旅游业务,已违反《旅游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2、对揭阳市顺畅旅行社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3、对揭阳市顺畅旅行社负责人陈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