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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 2022-08-25 08:54 来源 : 本网 作者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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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聚焦与老年群体相关的“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行为,积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行为,不断营造我省良好的文化和旅游环境。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切实提高反诈防范意识,勿上当受骗。

一、东莞叶某和钟某以免费参团诱骗老年人案

2021年3月,东莞市叶某和钟某以免费到厦门市参加全国广场舞比赛兼旅游为噱头,组织一百余名广场舞老年爱好者参加“厦门演出4天3晚旅游团”,实质是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劣质产品。当地某旅行社安排游客进入了乳胶产品店、南京同仁堂药店、厨具店、丝绸床上用品店及漳州市玉器店等多个购物点,多名参团人员在购物点被导游及购物点工作人员诱导购物,叶某和钟某分别非法获利11050元、10800元。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远赴厦门取证,并帮助游客张某退回所购买的玉器,成功追回全部货款19999元,挽损率100%。与此同时,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叶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5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钟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中山飞某国际旅行社以低价游诱骗老年人案

2021年4月2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五桂山某某蒙古民族旅游村执法检查,发现中山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前来旅游,收取每个旅游者团费25元,赠送每人一只重约2.5斤的活鸡作为礼品。经查,2021年3月11日、3月22日,飞某国际旅行社分别以每人收取10元或40元不等的旅游费用,组织旅游者参加“中山一日游”和“中山佛山两日游”的旅游团,行程包括3至4家购物场所和1个免费景点。其收取的旅游费用包含交通费、餐费、导游费、保险费、礼品费等,价格远远低于其正常的经营支出成本。在旅游行程中,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飞某国际旅行社将旅游者带到购物场所消费,购物场所按照到场的旅游者人数给予该旅行社每人3元至60元不等的“人头费”,并按照旅游者购物总额10%至30%不等的比例给予回扣。飞某国际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组织旅游团,通过收受购物场所给予的“人头费”和回扣获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清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汕尾魏某以低价游诱骗老年人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11月7日,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汕尾市交通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汕尾市境内的某高速路出口对驶离高速公路的一辆从广西桂林返回汕尾的旅游大巴进行执法检查,该旅游大巴车共载有游客45名,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经进一步核查得知,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魏某通过微信“健康快乐群”以188元的低价招徕旅游者参加“桂林四天游”旅行团,实质以低价团诱骗老年人前往桂林购物。执法人员积极为老年人挽回损失,责令魏某主动联系购物店退还老年人购物钱款,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共为老人追回经济损失68000元,挽损率达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魏某改正违法行为,对魏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84元,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深圳倪某利用老年团体诱骗老人参团案

2021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上级转办的投诉件,投诉人反映在赴广西的旅行团中,组织者存在骗取团客钱财的不法行为。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倪某龙及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倪某龙承认了自己利用认识多个老年活动团体的优势,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广西北海的旅行团,实际组织出团的为珠海市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福建厦门的旅行团,组织者为某遇旅行社(厦门)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倪某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20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五、肇庆谢某利用老年人协会诱骗老年人参团案

2021年5月,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辖区内旅游大巴开展例行检查中,现场检查了2台载有老年人游客的旅游大巴,带队人员谢某自称是肇庆市老年人某游协会的会长,负责该次名称为“江西四天游”旅游活动的招徕游客、代收团费等事项,先后收取682名游客的团费203918元。在执法人员协助下,游客收到全额退款,为老年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挽损率100%。经查,谢某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通过协会平台、微信群等渠道发布旅游信息,并实施了招徕、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韶关某商行赠送免费旅游诱骗老年人购买奶粉案

2021年3月,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该市浈江区的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负责人以购买奶粉赠送免费旅游为噱头吸引老年人会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商行出具的收据、旅游客户申请表等资料。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旅游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69.4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