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手机版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目录导航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行政执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步骤、程序

时间 : 2019-05-09 17:13 来源 :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 : 佚名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包括: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扣押财物;

3.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采取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主要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